【月兒】評論
77.法律為了避免重複規定以求精簡,乃規定將來某種具體事實,間接引用其已有明文規定之相類似具體事實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此種立法技術稱為:(A)適用(B)準用(C)視為(D)推定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4 年 - [法學緒論]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四等#3167 答案:B[編輯]羅朝淇 小五下 (2011/03/08 21:03): 「適用」就是直接引用該條文,也就是只要符合條文上的規定,都可以直接適用該條文,以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為例,若事實符合民法768條,便可主張適用該條之規定取得動產所有權。(舊民法)「準用」是「法律上有明文規定」準用其他條文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若重複規定難免造成法律條文的繁雜,因此在法條上明定準用其他條文,乃是為了精簡法條。
【Daisy】評論
視為:公益上的需要,基於某種事實之存在與不存在,確定一非真實存在之事實推定:簡化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