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how1979】評論
意外事故之定義,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規★:...
【江南有丹橘】評論
《保險法》第 131 條1.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2.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我國保險法學者認為意外傷害事故包含「外來性」、「突發性」及「非自願性」等要件,惟就意外傷害事故究竟採何種因果關係加以認定則付之闕如,故學說及實務較常加以論述及援用者包括「相當因果關係說」及「主力近因原則」。此外,意外傷害事故之舉證責任究竟應如何分配,由於我國學說上通說係採「規範說」,即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實為舉證;否認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權利消滅法律要件或權利受制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資料來源:姚清欣,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中舉證責任分配之發展新趨勢,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2019年https://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1?DocID=U0004-G01049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