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回】評論
第五條 營造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複評為優良營造業:一、違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受處分者。二、違反本法規定,被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鍰者,或被處以三個月以上停業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情節重大者。四、在工作場所發生勞工死亡職業災害或一次罹災人數逾三人者。但勞動檢查機構判定為營造業未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者,不在此限。五、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轉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該專業營造業因該受轉交工程而有第三款或前款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