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臺北市因里界調整而辦理里長的延選,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 75 條第 2 項予以撤銷。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臺北市可提起之救濟途徑為何?
(A)提起訴願
(B)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D)報請行政院解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7419
統計:A(21),B(9),C(1),D(0),E(0)

用户評論

Crystal】評論

釋字553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參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3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釋字第 553 號爭點:北市府延選里長決定合法?解釋文:本件係台北市政府因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撤銷;台北市政府不服,乃依同條第八項規定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因台北市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且本件事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之釐清與確立,非純屬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之問題,亦涉及憲法層次之民主政治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以解釋。2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