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綺羅生】評論
第9條(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任務)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13人至17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Shih-ping Tse】評論
第11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學者及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