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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招收 2 歲以上至未滿 3 歲幼★★★★,...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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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諾丘】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第 16 條 第四項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A)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B)第 17 條 第一項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C)(D)同(C)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