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252252222】評論
108年12月1 日離職,112年6月1日再申請執業,不是歇業逾兩年嗎,為何無須提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更何況此人106年11月1日取得藥師執照,112年6月1日再申請執業也已逾五年
【達拉崩吧】評論
補充選項(C)因為出國進修時間未逾2年、...
【學甫:KMUがんりんにゃあ】評論
故意把題目弄複雜弄到自己出錯,出題人員的權威性有夠掉價
【ITZY,MIDZY!날】評論
我也能同意脆脆大大(C)選項的解釋,至於原因還是回到法規的文字遊戲第5條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條(第4條)第六款規定之文件:三、醫事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前條第六款規定之文件是啥: --->即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但13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又是啥? 就得回到第十三條所言明,醫事人員每6年應完成積分數如下: 藥師120點但因為已歇業逾2年,因此就得走第6條第三款放寬條款: 20點簡而言之,雖然此人免具第4條第六款繼續教育證明文件(C),但仍需以第6條20點代替之這應該也是考選部不給過的原因吧Murmur: 一直覺得,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第三款醫事人員連續歇業逾2年,應該清楚說明: 連續歇業逾2年,但已逾原執照有效日期不在此規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