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依藥事法第102條之規定,澎湖地區無藥事人員執業之醫療偏遠地區由下列何者公告?
(A)中央健康保險署
(B)澎湖縣政府
(C)內政部
(D)衛生福利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禰豆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藥事法 第102條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

【用戶】阿拉伯公主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藥事法 第102條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

【用戶】禾禾吧液太辣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藥事法 第 102 條 1.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2.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中央→衛生福利部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沒有澎湖!)因此,澎湖無藥事人員執業之醫療偏遠地區由衛生福利部規定~

【用戶】奧伯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比較:藥師法第11條第四項所指稱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是由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不含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以下條文省略……

【用戶】侯鈺琪的手臂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第778號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FDA 藥字第 1000017608 號函說明三對於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均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之規定,與憲法第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上開施行細則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函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