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評論
(A)某甲兼領有藥師證書及藥劑生證書,當受懲戒廢止藥師證書時,其藥劑生證書一併廢止藥師法 第21-1條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B)執業執照之廢止,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藥師法 第25條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C)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3...
【禰豆子】評論
藥師法 第25條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
【阿拉伯公主】評論
藥師法 第25條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
【我是鳥媽媽】評論
藥師證照:中央主管機關__衛生福利部藥師執照:地方主管機關
【我愛田馥甄】評論
簡單記憶 當初跟誰申請的就誰負責執照: 跟地方申請的,所以被處罰由地方負責證照:跟中央申請的,所以由中央負責
【JennyWho】評論
step1.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衛福部or縣市政府)移付懲戒step2.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決議藥師的懲戒)step3.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step4.執行懲戒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