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奇】評論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6條第1、2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前條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最長為6個月。前項期間屆滿當月,仍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失業狀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之。但合計最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