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最長為 6 個月,但符合規定情形公告延長時,合計最長多久?
(A)9 個月
(B)2 年
(C)1 年
(D)1 年 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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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米奇】評論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6條第1、2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前條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最長為6個月。前項期間屆滿當月,仍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失業狀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之。但合計最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