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34 條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前條之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公司股款、債款繳納憑證之轉讓,應於前項規定之限期內為之。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