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繳納憑證交付股票。其「得發行股票之日」乃指:
(A)經濟部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
(B)經濟部變更執照登載之日
(C)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日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募集之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34 條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前條之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公司股款、債款繳納憑證之轉讓,應於前項規定之限期內為之。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