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郁翔】評論
第 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一至十、十二至十五略)十一、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資盈】評論
全時進修、研究公假部分時間進修、研究八小時
【Jessica Guo】評論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5 條全時進修、研究給予公假。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