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aeW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買賣與物權移轉,是兩回事。買賣是債權,說好即可物權移轉,才要登記民法第760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才為要式Q: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男女雙方舉辦婚禮後,未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者,其婚姻無效。女方嗣後雖已懷胎或生子,亦同 (B)繼承人拋棄繼承者,雖不負擔被繼承人遺留之債務,但亦不得取得繼承人遺留之財產 (C)不動產買賣,非經當事人訂立書面契約,縱當事人已經口頭合意,亦不生效力 (D)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得由第三人提供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該債權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1 年 -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公務人員、移民行政人員、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_...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諾成契&約要物契約&要式契約諾成契約(口頭承諾就成立):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贈與等等。要物契約(有物交付才成立):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租押金等等。要式契約(正式才成立):指契約成立須有一定的方式,如不具備法定的方式者,其契約原則上應為無效。例如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與設定、兩願離婚之協定、結婚,均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