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信】評論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行程法第14條參照)
【waste36】評論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對於管轄決定,人民無法救濟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機關指定,人民無法左右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