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綺羅生】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1、9、18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 ,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
【皮諾丘】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第 3 條 第二項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