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所謂責付係指少年法院﹝庭﹞於少年事件繫屬後,不收容少年,而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其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而負有善盡保護之責任且少年如經傳喚,受責付之人並負令少年到場之責。責付並不需繳交保證金。
【用戶】不教英文的英文老師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現在老師越來越難當了,不僅要當醫師,還要兼當律師,各位教檢保重。回Liu Picachu 一.14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犯罪後均會先移送少年法院(庭),由少年法院(庭)法官審查少年是否有下列情形,再裁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1. 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殺人罪;或少年已年滿20歲者。2. 除上述情形外,犯罪情節重大,依少年之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官。少年經檢察官偵查後,如依法提起公訴,仍由少年法庭審理。二.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並逮捕後,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法院得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