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完成後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不知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為承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B)債務人於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後,拋棄其時效利益者,係違反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之強行規定
(C)債務人知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為承認,則債務人不得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D)債務人不知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為承認,則債務人不得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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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有好多事要做,考試只是】評論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對於債務所為之承認,須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而為拋棄時效利益之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者,始足當之。次按對於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務,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開始強制執行,或不聲請強制執行,其時效視為不中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1號民事判決要旨)。   ➜➜➜?構成要件:(①②③都要具備) ①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 (我知道我欠你這筆錢很久了) ②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書面或口頭) ③而為拋棄時效利益之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者  (我會還你)       ?本題: 3 .....看完整詳解

起點】評論

民法第 1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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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為承認者可認為拋棄時效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