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有好多事要做,考試只是】評論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對於債務所為之承認,須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而為拋棄時效利益之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者,始足當之。次按對於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務,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開始強制執行,或不聲請強制執行,其時效視為不中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1號民事判決要旨)。 ➜➜➜?構成要件:(①②③都要具備) ①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 (我知道我欠你這筆錢很久了) ②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書面或口頭) ③而為拋棄時效利益之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者 (我會還你) ?本題: 3 .....看完整詳解
【起點】評論
民法第 144 條
【sh】評論
債務人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為承認者可認為拋棄時效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