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團體得以自治條例設定之行政處罰手段?
(A)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之罰鍰
(B)吊扣執照
(C)停止營業
(D)勒令停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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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whappy501】評論

(A)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罰鍰 地方制度法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