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羽旋】評論
特教法第 33 條 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所)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前二項之服務。
【Yu Chi】評論
請問(D)選項如何解釋?
【Yang Bo Han】評論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 三 條 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 酌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 ,補助學校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 他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協助其上下學。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 通費。我想因為有補助學校,所以學校不能不提供此項服務,上下車不方便,要增設相關設備,如果太遠應該就是希望他能住宿吧!
【高培芬】評論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本辦法所定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 就讀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 交通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自治法規規定辦 理。第 三 條 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 酌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 ,補助學校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