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沒有如果】評論
因為法律上是原則,但實際上例外很多...
【Centurm Huang】評論
記法:忠孝仁愛信義和平8個班乘以6個年級=48
【vivi826j】評論
讚啦!現在不減班就阿彌陀佛了,善哉~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