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處:
(A)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緩
(B)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C)拘役或科或併料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D)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3709
統計:A(193),B(22),C(7),D(168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運輸系統管理、鐵路法第七章 罰則 第67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罰則

用户評論

Joanne Lee】評論

第66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66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只有純濃燕麥與金萱茶】評論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66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