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時效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4124
統計:A(665),B(387),C(51),D(2086),E(0)

用户評論

【用戶】p47185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

【用戶】詩偉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不安抗辯權例子:榮化管線事件之後,與他們往來的物料商因為怕對方倒閉,要求爾後交易都用現金支票or提供擔保,避免收不到錢恐懼感

【用戶】ADVANC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先訴抗辯權又稱為 檢索抗辯權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 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2. 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3. 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19185-%E6%8A%97%E8%BE%AF%E6%AC%8A%E6%A6%82%E8%A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