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47185】評論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
【詩偉】評論
不安抗辯權例子:榮化管線事件之後,與他們往來的物料商因為怕對方倒閉,要求爾後交易都用現金支票or提供擔保,避免收不到錢恐懼感
【ADVANCE】評論
先訴抗辯權又稱為 檢索抗辯權
【米花】評論
1. 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2. 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3. 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19185-%E6%8A%97%E8%BE%AF%E6%AC%8A%E6%A6%82%E8%A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