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HeaRt】評論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其項目如下:一、評量支援服務包括學生之甄選、鑑別及評估安置之適當性等。二、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輔導及學習評量等。三、行政支援服務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相關專業團隊運用及特教知能研習等。
【Yvette】評論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在102年10月15日已廢止
【阿萱】評論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 )
【陳偲柔】評論
此條文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20149596B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