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何項不適用我國海商法有關海事優先權之規定?
(A)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B)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C)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D)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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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846danie1】評論

海商法第24條第1項I     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