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對於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之留置權位次(甲),其與海事優先權(乙)、船舶抵押權(丙)之優先位次先後,何項正確?
(A)甲>乙>丙
(B)乙>甲>丙
(C)甲>丙>乙
(D)丙>乙>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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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846danie1】評論

海商法第24條I     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II    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海商法第25條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位次,在海事優先權之後,船舶抵押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