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者不是載貨證券之功能?
(A)運送人或船長已收受貨物之收據
(B)運送契約之證明
(C)表彰所載貨物之所有權
(D)發生爭議時,得逕行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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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nomi】評論

(D)發生爭議時,得逕行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載貨證券其作用有以下三種:1.為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證明:運送人與託運人就其運送內容達成協議,其運送契約成立,後來所簽發之載貨證券應記載海商法第五十四條所規定之內容,為運送契約重要之證明文件。2.表彰貨物所有權之有價證券:載貨證券持有人憑載貨證券有權要求運送人交貨,為一物權憑證。3.運送人收到承運貨物並已裝船之證明文件:運送人或船長簽發載貨證券,表明已收受載貨證券所記載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