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搜索扣押之回報做法,何者錯誤?
(A)依據刑訴法第 88 條之 1 第三項之住宅搜索,應即時陳報地檢署與法院
(B)檢察官因情況緊急直接指揮警方逕行搜索時,警察應於執行完畢後立即回報地檢署
(C)警察執行逕行搜索後,應於三日內分別函報地檢署與法院
(D)執行搜索後,應以密件封緘儘速函報核發搜索票之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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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p92142】評論

犯罪偵查手冊165條檢察官自行聲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交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指揮執行逕行搜索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執行完畢後,應於十二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俾檢察官陳報法院。

Hao】評論

犯罪偵查學第164點﹝1﹞執行搜索、扣押後,應製作筆錄(格式如附件二十五),將搜索、扣押過程、執行方法、在場之人及所扣押之物記明於筆錄附卷移送檢察官或法官,並應製作扣押物品收據或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十六),付與扣押物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受搜索人。﹝2﹞搜索或扣押執行完畢後而有扣押之物時,應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正本及搜索扣押筆錄影本連同扣押物品目錄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七)影本,以密件封緘註明法院核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日期、文號後,儘速函報核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法院,不得無故延宕;未查獲應扣押之物時,應於搜索扣押筆錄內敘明,連同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正本,一併函報核發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法院(格式如附件二十八)。其因故未能執行者,應以函文敘明未能執行之事由,並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繳還核發之法院(格式如附件二十九)。﹝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逕行搜索,或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執行逕行扣押,或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附帶扣押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將搜索扣押筆錄(如有扣押物須連同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以密件封緘註明「逕行搜索」、「逕行扣押」或「附帶扣押」字樣,同時分別函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逕行搜索執行完畢陳報函格式如附件三十、逕行扣押或附帶扣押執行完畢陳報函格式如附件三十一)。但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逕行搜索住宅及其他處所時,應即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4﹞檢察官自行聲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交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指揮執行逕行搜索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執行完畢後,應於十二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俾檢察官陳報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Rain☂】評論

管見以為 雖B選項為公布正解 惟選項A亦非全無疑義 雖手冊未修正 惟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準查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3項原條文:「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已於108年12月17日刪除異動理由如下:「二、本法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後,該二條文中所定『拘提』一詞,已包含原條文之『逕行拘提』在內,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原條文規定逕行拘提時,應逕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無準用上開規定之必要,是為求條文簡潔起見,爰刪除第三項之規定。」故自應回歸本法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