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hc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一、本基準依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 難,經報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三)應有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並得視需要增設輔導諮 商相關媒材及空間;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 小於十平方公尺。 (四)應有等候空間。 (五)應有保存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測驗工具及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 並由人員專責管理。 (六)其他: 1.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
【用戶】phc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一、本基準依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 難,經報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三)應有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並得視需要增設輔導諮 商相關媒材及空間;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 小於十平方公尺。 (四)應有等候空間。 (五)應有保存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測驗工具及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 並由人員專責管理。 (六)其他: 1.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
【用戶】蔡冠瑛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本基準依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二、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 難,經報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 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二)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三) 應有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並得視需要增設輔導諮商相 關媒材及空間;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小於十平 方公尺。(四) 應有等候空間。(五) 應有保存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測驗工具及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 並由人員專責管理。(六) 其他:1、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應在明顯可及處,設置警鈴等警示 設備。2、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