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s】評論
繼承開始前兩年內...所以繼承開始前一年受贈的也視為遺產,沒錯呀~
【楊孟儒】評論
腦子要轉一下~
【巴德】評論
(A)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B)第1154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C)第1156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D)沒有找到法條明定此項=.=,請高手解釋一下
【Yuma Yuji】評論
(D)§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