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 3 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 3 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為下列何者?
(A)簡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現實交付
(D)指示交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9477
統計:A(16),B(110),C(7),D(58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動産交付、無權處分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民法第761條第3項

【用戶】邁向成功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