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c Chen】評論
197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評論
也就是說,如果是不當得利,就算請求權時效消滅,義務人還是不能主張時效消滅,仍要履行義務?
【喬惠秀】評論
是說就算是請求權時效消滅,還是要當成不當得利還給被害人!
【莊文政】評論
知道是2年,行為是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