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1115 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唐唐】評論
42.關於扶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兄、弟、姐、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B)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C)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D)扶養的程度及方法,當事人不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chinchin】評論
樓上jason 大哥 這題問的是第1115條 扶養義務人的順序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lulumii】評論
個人理解方式(自己)我被扶養—我的晚輩負有扶養義務、晚輩要先出力~順序:卑尊家兄我來扶養—我是晚輩,老人家受扶養權利、先養老人家~順序:尊卑家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