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成功抵達目的地的烏龜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反面推論-要經本人承認而對於本人生效力...so...在本人"表示"承認"或"不承認"之前,"效力未定"...因只要經過本人的"承認"(同意)就會生效力;本人"不承認"(不同意) 就不會生效力。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某甲現年 17 歲,未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該遺囑之效力如何? (A)有效 (C)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則有效 (B)無效 (D)甲得撤銷該遺囑
【用戶】Sifone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在台灣,依據中華民國的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規定,7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依第78條之規定,無效;其與他人所訂立之契約,依第79條之規定,須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在法定代理人未為同意以前,該契約將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