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 hoz】評論
第 334 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anita huang】評論
扺銷只要給付種類相同,債務均屆清償期,且2人互負債務,但不需經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