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幾年內聲明不服,仍得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 1 年內
(B) 2 年內
(C) 3 年內
(D) 5 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9673
統計:A(1408),B(137),C(35),D(39),E(0)

用户評論

【用戶】anita hu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行程第98條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法定期間所為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這麼短,才1年!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