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多少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A) 10 人
(B) 15 人
(C) 20 人
(D) 30 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0899
統計:A(221),B(288),C(1376),D(2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抵銷權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0 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4.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至少幾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A)5人(B)10人(C)15人(D)20人。 技檢◆就業服務- 105 年 - 105年第3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試題#58114答案:D 第 34 條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