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關於遺失物拾得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拾得人得請求的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 10 分之 1
(B)遺失物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C)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 6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D)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者 ,不得請求報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0178
統計:A(21),B(715),C(46),D(59),E(0)

用户評論

【用戶】連喵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805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A)民法第805條第2項前段(B)民法第805條第2項後段,遺失物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原來遺失物縱使不具有財產價值,仍得請求相當酬勞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