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A)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32號判例:「...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1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故樹木非定著物(B)釋字第93號:「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選項B為臨時敷設之輕便軌道,應屬動產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有關「物」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由土地出產物分離所收穫之果實,其所有權不當然歸屬土地所有人 (B)違反法令建造之房屋,只要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仍為不動產 (C)臨時鋪設之輕便軌道,因其已固定於土地上,故為定著物 (D)非屬同一人所有之物,不可能發生主物從物關係民法總則&債篇&物權- 101 年 - 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973答案:CA.第 70 條 (孳息之歸屬)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C. 輕便軌道,因其已固定於土地上,故為定著物,屬不動產。但若為「臨時舖設」者,為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