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詣絜】評論
第八條 各類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數規定如下:一、中等學校:二十六學分。二、國民小學:四十學分。三、幼稚園:二十六學分。四、特殊教育:四十學分。國小、特教40中等、幼教26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9.( )根據新完成的『大專院校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特殊教育師資學程必須修滿幾個學分?(A)40 (B)26 (C)28 (D)50修改成為19.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特殊教育師資學程必須修滿幾個學分?(A)40 (B)26 (C)28 (D)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