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3.( ) 納稅義務人若遺失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各項繳款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補發,其補發繳款書之繳納期限應如何計算?
(A)自第一次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計算
(B)自補發繳款書送達之當日起計算
(C)自補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計算
(D)自補發繳款書送達之第10日起計算。〈營42〉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2513
統計:A(100),B(23),C(43),D(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稅法有關分期繳納之規定、遺產及贈與稅繳納期限規定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依本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之。依本法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或補徵之稅款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公庫繳納之。納稅義務人,遺失前項繳款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之次日補發之。但繳納期限仍依前項規定,自第一次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計算。

小鼠】評論

納稅義務人,遺失前項繳款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之次日補發之。自第1次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