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管收其間,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時多久?
(A)一個月
(B) 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266
統計:A(78),B(21),C(220),D(31),E(0)

用户評論

Wen Xuan Xie】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9條(拘提管收)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