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宏德】評論
第五十六條 :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
【KEI】評論
沒那麼流氓無法投遞就立刻無著郵件 處理
【吳峻宇】評論
只有政府是合法流氓。。╮(╯▽╰)╭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5.有關郵件處理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著郵件(B)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但寄件人交寄時, 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 免退回者,不在此限(C)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 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至指 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D)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修改成為25.有關郵件處理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著郵件 (B)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但寄件人交寄時, 於封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