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60.(※) 甲公司總公司設於台北,另在日本東京有一分公司,98年度台北總公司之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日本分公司之所得額為100萬元,則其國外稅額扣抵最高限額為若干?
(A)100萬元
(B)50萬元
(C)25萬元
(D)24萬元。〈所3〉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
統計:A(1),B(7),C(16),D(8),E(0)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3,000,000×25%-10,000=$740,000$2,000,000×25%-10,000=$490,000$740,000-490,000=$250,000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王宗仁】評論

現今稅率17%

micky】評論

若是99年後:全部所得:300萬*17%=5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