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Min Chiu(感】評論
(B)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認有性侵害行為之可能者 --因尚未確定是否有性侵害之實情。
【tina616p】評論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解聘或免職
【林嚕蜜】評論
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