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aine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2個月內。→甲在日本開立一張付款地在台北市的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