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通常之使用時,依民法規定,定作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減少報酬
(B)請求損害賠償
(C)行使契約終止權
(D)請求修補瑕疵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Yu-Han Li】評論

在法律上,「終止契約」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日後交易雙方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例如:終止租賃契約時,終止後雙方不再有租賃關係,但在契約終止前,承租人之使用租賃物及出租人之收取租金乃屬合法有效。另一方面,「解除契約」則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之法律效果,亦即雙方回復宛如不曾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之狀態。此時,雙方互負使對方的法律權益「回復原.....看完整詳解

f46791957】評論

一、契約解除係指當事人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解除權,使契約之效力溯及消滅,回復訂約以前狀態之意思表示。(C:應是行使契約解除權)二、契約終止係指繼續性之契約當事人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終止權,使繼續之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三、契約解除與契約終止之區別契約解除:有溯及既往,使契約自始消滅及回復原狀之效力,主要適用於一時性之契約。契約終止:無溯及既往,僅使契約自終止後消滅,尚無回復原狀之效力,主要適用於繼續性之契約。(資料來自: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1.4.簽見,發文日期:民國088年11月04日:類似於「行政規則」,行政程序...

Lin Tony】評論

修補瑕疵減少報酬損害賠償解除契約由下往上選

麥(不販賣)】評論

C 解除契約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C終止是向後失效解除是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