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9.依法律之適用原則,非經當事人之請求或檢察官之起訴,則法官不得自行審理是為:
(A)告訴乃論
(B)不告不理
(C)不溯既往
(D)一事不再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2076
統計:A(452),B(6165),C(21),D(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用户評論

【用戶】Ya Ya Cho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非經當事人之請求或檢察官之起訴告訴乃論--鑒察關不得起訴

【用戶】hsu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告訴乃論跟不告不理有什麼差別呢?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依法律之適用原則,非經當事人之請求或檢察官之起訴,則法官不得自行審理是為:(A)告訴乃論(B)不告不理(C)不溯既往(D)一事不再理 規定(主詞)的動詞 和受詞的對象差別非當事人之請求或檢察官之起訴,法官不得自行審理是為==重點是:"不得",誰不得? 法官。所以不告不理的對象是 , 禁止"法官"。不告==當事人不告,是條件句。 不理=才是主句,主句的主詞是 法官。審理的不可能是條件句的"當事人"訴=告。非 當事人 告(訴),不理。告訴乃論=當事人告知要自訴或叫檢察官要訴,才來討論審理。告了 才 來論,強調的動詞是 告了,而後面沒有動詞,論的對象也是當事人。所是說"當事人" 告了,再來 討論。 法官 愛審理、不審理 不是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