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ie Hsiao】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第 53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
【Peiyi Chen】評論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103年01月22日)第 53 條 Ø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2) 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3) 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4) 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5) 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6) 遭受其他傷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