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人民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
(A)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
(B)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
(C)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D)訴訟制度之功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5892
統計:A(497),B(591),C(4493),D(78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CCC

用户評論

呱呱】評論

大法官解釋442號摘錄: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

宋貝利】評論

釋字第 653 號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三0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本院釋字第一六0號、第三七八號、第三九三號、第四一八號、第四四二號、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第六二九號、第六三九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