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夜】評論
由於質權的作用在於提供債權的擔保,因此有所謂的「從屬性」,一旦質權所擔保之債權無論以任何原因消滅,質權也就會一併消滅。
【A.m. Liao】評論
普通地上權-具有獨立性而無須從屬於其他物或權利
【Damaris】評論
(A)動產質權,因物質滅失而消滅(民法第899條第1項本文參照)。(B)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民法第853條參照)。(C)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民法第870條參照)。上開條文均表明各項權利之從屬性,僅(D)普通地上權得獨立存在。